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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污染物仪征两家公司被查处beat365

作者:小编 时间:2024-11-24 12:39:14 点击:

  2024年8月7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该公司建有3台锅炉、2套脱硫塔,3台锅炉产生的燃烧废气经除尘、脱硝处理后进入主管道,主管道东西方向分别连接2套脱硫塔(一用一备),连接处设置挡板,通过挡板切换使用1号或2号脱硫塔。

  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脱硫塔运行,2号脱硫塔停运,燃烧废气经除尘、脱硝处理后部分废气从主管道连接处通过2号脱硫塔未经脱硫处理直接排放。

  经核查,2号CEMS风量为100000m3/h(正常运行风量为420000m3/h)且二氧化硫实测浓度为85mg/m3(排放标准为35mg/m3),持续超标排放时间为11天。该公司涉嫌通过旁路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beat365官网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通过旁路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该案件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反映出部分排污单位环保意识淡薄,治污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024年8月7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该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主要从事新型锂离子电池添加剂、氟化盐提纯项目生产,反应、干燥、蒸馏、离心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配套建设了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氧化燃烧装置,安装了VOCs在线监控设施。

  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于2024年5月14日完成验收,通过校准校验,数据准确有效;8月1日12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染源自动监控非甲烷总烃浓度小时均值为92mg/m3(排放标准为80mg/m3),但该公司将超标数据虚假标记为生产线检修停运,掩盖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视为排污单位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该公司涉嫌虚假标记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虚假标记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beat365官网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该案件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企业及运维单位应当保证其真实性与准确性。